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内地省市对口支援新疆举办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
新教内学办〔201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地省市对口支援新疆举办高中班(以下简称“对口班”)办学工作,根据《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关于内地省市对口支援新疆举办高中班有关问题的函》(教民司函[2011]9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关于内地省市对口支援新疆举办高中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新教内学办[2011]8号)文件精神,结合对口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援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阳光招生”政策,坚持向农牧民子女倾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口班的招生工作。
二、组织机构
在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内学办)负责对口班的招生录取和管理工作。各内地省市对口支援的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组织领导,在当地内高班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配合完成招生宣传、体检、建档、预录等招生准备工作,积极配合自治区内学办做好对口班的管理工作。
三、公示
为切实体现“阳光招生”政策,对口班招生考试工作全过程实行公示制度,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一) 考试成绩公示。
(二) 体检名单公示。
(三) 体检结果公示。
(四) 建档名单公示。
(五) 录取结果公示。
(六) 贫困等级公示。
四、招生录取原则
(一)对口班的招生计划由各对口支援内地省市与受援地协商确定,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按年度下达执行。对口班的招生宣传、报名、考试、体检、建档、录取工作均参照内高班招生工作原则执行。招生和录取工作由自治区内学办参照内高班选拔和录取办法,统一组织。
(二)对口班招生不单独组织考试,报考学生均须统一参加全疆内高班考试。经选拔,成绩达不到内高班升学要求的举办对口班地州的考生,按照统一划定的分数线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三)对口班只招收受援地州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每年录取新生中少数民族考生占80%,汉族考生占20%;农牧民子女录取比例参照当年内高班招生农牧民子女录取比例执行。
(四)对口班招生体检、建档工作统一按内高班招生体检及建档工作要求进行,在满足内高班体检、建档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对口班招生计划,按1:1.2的比例组织体检并建档。
(五)按照分民族、分城乡和分类别的原则,受援地州制定对口班预录方案,经自治区内学办审核,确定录取名单并经公示后,统一签发录取通知书。
(六)各地内高班、内初班新生贫困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学生认定标准及评审实施细则(修订)》(新教基[2010]6号)确认对口班学生贫困等级,特困生免交学习生活费,贫困生每年须交纳450元,非贫困生每年须交纳900元,并予以公示。学生入校后,统一将录取通知书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贫困等级认定表》交对口班办班学校。
(七)凡被录取的对口班学生,一律注射乙肝疫苗(自费)、结核病疫苗,报到时将注射卡交学校。各受援地州和对口班办班学校分别承担学生入校、返乡期间的保险费。
五、教育教学与管理
(一)对口班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对口班学生与当地学生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并结合实际,科学推进与当地学生混班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要加强学生数理化生等科目的培养力度。
(二)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口班办学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指导,统一招生管理,统一选派内派管理教师,协调学生暑期往返运输工作,协调并及时解决办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受援地州要配合自治区选拔优秀学生到对口班学习,积极做好对口班学生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自治区教育厅落实办班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和协调解决办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对口班学生学习期满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一律在学生学习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的报名、考试,招生计划由对口支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省所属高校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总规模内单独编制,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
六、本《规定》由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014年内地省市对口支援新疆举办高中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